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51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 告 徐逢春
徐萬貴徐素鑾徐繹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萬9,009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看法同此)。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提出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5號確定支付命令所載,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65萬9,00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標的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額為158萬0,699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128,300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300元×65.13平方公尺=1,580,699元),根據上述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65萬9,009元核定之,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宏賓【附表】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 111.01㎡ 全部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2 臺中市 大里區 華城段 291 65.1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