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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6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原告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間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9,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