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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87號原 告 賀定貝被 告 賀家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597元(明細詳如附件所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截至民國111年9月20日即本件起訴時各筆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