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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9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96號原 告 張原維

張郁敏張郁苑張瓊璇兼 共 同送達代收人 張原誠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確認被告不成立。」第一備位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22日第二次會員大會就討論事項『(二)案由: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業經研擬完成,提請認可』(下稱系爭討論事項)所為之決議無效。被告據上開決議於111年4月12日公告土地分配各項圖冊無效。

」第二備位聲明為「確認被告於111年2月22日第二次會員大會就系爭討論事項所為之決議,製作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關於原告部分無效。被告據上開決議於111年4月12日公告土地分配各項圖冊關於原告部分亦屬無效。」經核,上開聲明均非因親屬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而上開訴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且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亦難認定,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又備位聲明與先位聲明之訴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不另計標的價額,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裁判日期: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