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38,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