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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52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工商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邱復生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億0,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3萬1,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