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86號原 告 惠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青澎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 G室被 告 黃雪惠

楊英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黃雪惠及楊英提起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金(價)額,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0,000元、另就訴之聲明第三項核定為5,801,753元,合計13,501,753元(計算式:7,700,000元+5,801,753元=13,501,7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0,8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陳報聲明第二項返還支票之請求權依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