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88號原 告 陳識元被 告 吳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另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萬元之本息。㈡被告應將發票日為民國111年3月25日、票面金額79萬元之本票返還予原告。觀原告前揭訴之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其終局經濟目的同一,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第一項聲明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