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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03號原 告 王婉敏被 告 廖翎雅上列當事人間拆牆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烏日區光日段1032-A001地號越界土地及地上物拆除,如圖示越界部分面積1.28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將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7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9,200元/㎡×占用面積1.28㎡=50,17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拆牆還地
裁判日期: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