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吳國華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被 告 何麗瑛
楊秀蓮傅棋郁許鈺羚許幏娸邱竣禾上列原告因被告所犯竊佔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14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自字第26號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聲請為由,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3、4項,係請求各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或遷出,並將該部分土地交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土地占用面積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01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附表:
臺中市沙鹿區國昌段土地 占有人 地號 起訴時公告現值 占有面積 遭侵占土地價值(新臺幣) 何麗瑛 312-4 1萬4000元/㎡ 7.18㎡ 10萬0520元 楊秀蓮 312-3 1萬4000元/㎡ 3.98㎡ 5萬5720元 312 1萬4000元/㎡ 6.6116㎡ 9萬2562元 傅棋郁 312-2 1萬4000元/㎡ 3.65㎡ 5萬1100元 許鈺羚、許幏娸、邱竣禾 312-1 1萬4000元/㎡ 4.3㎡ 6萬0200元 合計 36萬01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