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13號原 告 莊繡綾上列原告與被告水硯哲園管理委員會、施家瑋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水硯哲園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1年9月24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附表所示之決議及第14屆管理委員會輪當(當選)結果均不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尚難以金錢量化,原告亦未提出相關事證說明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附表議 題 出席人數 同意票數 不同意票數 廢票票數 表決結果 議題一: 物業管理公司重新遴選案 27 22 2 1 本案照案通過 議題二: 大樓外牆檢修及清洗案 27 9 16 1 未通過 議題三: 社區經理由全職(全日)改為半職(半日) 27 23 2 0 本案照案通過第14屆管理委員會委員輪當名單如下:
職銜 戶 別 姓 名 備 註 店面 店一 盧鈴蘭 甲棟 12AB 陳原平 甲棟 5B 詹淑佳 乙棟 12C 李雪菁 乙棟 9D 施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