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35號原 告 簡楷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出)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4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中市○○街000號2樓房屋之課稅現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或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資料課稅現值,供本院作為核定之依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