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36號原 告 劉以祥被 告 劉淑梅
劉淑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劉淑梅、劉淑如應將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由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0年6月3日以收件字第97070號收件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80,251元(詳如附件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112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卉庭【附件】㈠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為9,387,978元(計算式:111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2,700元/平方公尺×面積178.14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分之1=9,387,9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同段59-16地號土地為3,977,632元(計算式:111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52,700元/平方公尺×面積89.64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842/1000=3,977,6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同段59-17地號土地為2,293,241元(計算式:111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52,700元/平方公尺×面積87.03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2,293,2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同段1032建號建物為821,400元(計算式:111年房屋課稅現值為367,500元+141,500元+312,400元=821,400元)。
㈤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之價額為16,480,251元(計算式:9,387
,978元+3,977,632元+2,293,241元+821,400元=16,480,2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