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86號原 告 阮建雄即建宇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1,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