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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89號原 告 廖義盛被 告 李麗蓉

李麗澤李天澤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5.4458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占用土地面積價值為斷,則依原告陳報占用面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675元(計算式:占用系爭土地面積5.4458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0元=3萬26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部份,則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2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