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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96號原 告 賽席爾商Full Golden Group Limited法定代理人 SHIH, TSUNG MIN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被 告 武漢靈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授權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9,000元,依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之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445元,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38,705元(計算式:69,000×

32.445=2,238,7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案由:返還授權金
裁判日期: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