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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03號原 告 百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濰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陳柏諭律師被 告 樵安開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睿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2萬2,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127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