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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49號原 告 陳辛金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被 告 杜寶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理由,兩造間所訂立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為定有租賃期間之契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130年6月30日止,共計20年,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4200元,其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100萬8000元(4200元×12月×20年),又此租金總額未逾租賃物之價額215萬2066元(231.4049平方公尺×9300元公告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100萬8000元為準,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