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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70號原 告 楊阮美綉被 告 楊王錫

楊金樹楊淑蘭楊蘭英楊桂花楊文龍楊進松

楊進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解除建築套繪管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0,00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為:㈠被告楊王錫、楊金樹、楊蘭英、楊桂花、楊文龍就改制前臺中縣○○○○○○○○○○00○0○0○○鄉○○○0000號自用農舍建造執照所記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同段土地均以地號稱之),應偕同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解除前開土地之建築套繪管制。㈡被告楊進松就改制前臺中縣政府建設局核發之73年8月25日柒參建管建字第3263號建造執照所記載坐落699地號土地,應偕同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解除前開土地之建築套繪管制。㈢被告楊進田就改制前臺中縣政府建設局核發之74年12月10日柒肆建管建字第5243號建造執照所記載坐落618地號土地,應偕同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解除前開土地之建築套繪管制。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協同解除建物之套繪管制,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解除套繪管制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而屬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本件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又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偕同解除三項建造執照之套繪管制,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