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78號原 告 駱禹靜上列原告與被告潤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第9項陳報,應為新臺幣(下同)1,534,880元(已繳頭期款8萬元+月繳車貸30,310元x48期為1,454,880元,共計1,534,880元,原告總計錯誤部分本院逕為更正),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