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9號原 告 李昭萬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德明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4,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9號原 告 李昭萬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德明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4,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