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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5號原 告 陳瑠美被 告 天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公司登記地址及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00號10樓之1辦理遷出登記,此屬公司所在地之變更,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價值難以估算,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裁判日期:20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