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5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被 告 大毗盧遮那禪林兼法定代理人 劉杉池被 告 吳陳嬌麗
顧俊芳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大毗盧遮那禪林、劉杉池、吳陳嬌麗、顧俊芳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9,750元【計算式:(10400+66200+17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0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