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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許妙如

賴麗媖詹雅雯詹凱超張凰嬌賴大江上列原告與被告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代墊稅款請求金額」欄所示;訴之聲明第2項至第7項分別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本金利息債權」欄所示。而依前開說明,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即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原告姓名 代墊稅款 請求金額 本金利息債權 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1 許妙如 60,118元 70,356元 130,474元 1,440元 2 賴麗媖 1,082,125元 1,161,830元 2,243,955元 23,275元 3 詹雅雯 300,590元 35,178元 335,768元 3,640元 4 詹凱超 901,771元 1,055,343元 1,957,114元 20,404元 5 張凰嬌 180,354元 211,069元 391,423元 4,300元 6 賴大江 3,005,902元 4,633,262元 7,639,164元 76,636元 合計 12,697,898元 129,695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