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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1號原 告 李雨達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被 告 黃韻琳

李丞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21,679元,以起訴當日即111年2月2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鈔賣出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28.145元計算,即為新臺幣11,868,155元(計算式:美金421,679元×匯率28.145元=新臺幣11,868,1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