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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5號原 告 林永堂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塗銷土地預告登記,涉及預告登記人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並非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同此看法)。原告與被告林鐘換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林鐘換之繼承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於民國65年2月28日以收件字第4481號收件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土地之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7萬144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5104元。

二、原告並未陳報被繼承人林鐘換之全部繼承人姓名及地址,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是原告應具狀陳報被繼承人林鐘換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林鐘換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提出原起訴狀繕本及補正狀繕本(依全體繼承人人數)到院。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于娟附表:

㈠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534,500元(計算式:面積330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同段491地號土地18,495,607元(計算式:面積5210.03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7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00000000元)。㈢同段492地號土地3,041,333元(計算式:面積654.05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0000000元)。

㈣以上,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之價額為23,071,440元

裁判日期:202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