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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8號原 告 吳宥霆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奕帆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