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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3號原 告 陳筱其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惠間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別請求撤銷及酌減給付,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撤銷暴利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