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6號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梅紋等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9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2,605元(計算式:60,362+344,098+598,145=1,002,6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1,500元,尚應補繳9,499元(計算式:10,999-1,500=9,499)。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