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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8號原 告 羅翎蓁被 告 張振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1,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惟就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部分,已經移送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該部分無庸繳納裁判費,請原告自行斟酌有無先行繳費訴訟之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