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王冠力被 告 王秋文
王宣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9/105979)及其上同段13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300)之贈與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8689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1059.79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萬94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9/105979=3萬9026元)+(同段132建號之建物課稅總現值58萬9900元×權利範圍10/300=1萬9663元,見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5萬8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