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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7號原 告 林月華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複 代理 人 林瓊嘉律師被 告 劉誠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取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果樹收取權存在,乃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裁判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1萬533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裁判案由:確認收取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