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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9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被 告 林文章

柯煌麟即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82年3月23日所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字號: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清字第005744號,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林文章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經核原告聲明第1項、第2項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揆諸前揭規定,不併計訴訟標的價額。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200萬元,而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核定為13,825,113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610元/平方公尺×2,

998.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3,825,113元),已逾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200萬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200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所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1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附表:

編號 種類 標 的 面積(㎡) 土地公告現(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2998.94 4,610元 1分之1 (公同共有) 13,825,113元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2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