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廖怡霆即廖金泰之繼承人被 告 林俊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擔保之最高限額抵押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附表所示土地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萬元,而供擔保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價額為3,629,54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民國11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即593.94平方公尺×148,409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0分之7=3,629,5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29,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其任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所有權之權利範圍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93.94 148,409元 170分之7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