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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林永堂

林正哲林黃罔被 告 林平舜

張素真

張正奇張正旺張正昇陳羅碧絨

羅碧綢

羅碧娥

羅阿緞羅明旗羅月卿詹鳳甄詹德昌詹碧珍詹碧鳳詹碧娥

詹德俊

林玉梁

林玉銘

林曉菁

林文雀

林永茂林孟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塗銷土地預告登記,涉及預告登記人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並非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同此看法)。原告與被告林鐘換之繼承人(林平舜、張素真、張正奇、張正旺、張正昇、陳羅碧絨、羅碧綢、羅碧娥、羅阿緞、羅明旗、羅月卿、詹鳳甄、詹德昌、詹碧珍、詹碧鳳、詹碧娥、詹德俊、林玉梁、林玉銘、林曉菁、林文雀、林永茂、林孟臻)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林鐘換之繼承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於民國65年2月28日以收件字第4481號收件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土地之價額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4萬2878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8120元。

二、原告應提出原起訴狀繕本及補正狀繕本(依全體繼承人人數)到院。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111年5月11日星期三前(含當日)補繳、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萱附表:

㈠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069,000元(計算式:面積330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1=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同段491地號土地36,991,213元(計算式:面積5210.03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7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1=00000000元)。㈢同段492地號土地6,082,665元(計算式:面積654.05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1=0000000元)。

㈣以上,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之價額為46,142,878元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