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3號原 告 阮語豔被 告 邱名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8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144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被告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付占用系爭房地之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房屋折損費每年150萬元,總計應再給付原告50萬元,並每月增加10萬元房款和折損費每年、逐月累計,並以年息5%計算至清償為止;聲明第4項則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房地在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原告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被告係於105年11月30日登記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系爭房地價額依原告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可知,被告於105年11月間購買系爭房地之價格為2,380萬元,是聲明第1、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80萬元,而聲明第2項之請求,依起訴狀第10頁記載應屬附帶請求之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裁判日期:202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