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2號原 告 吳美雲被 告 朱周貴春上當事人間排除占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8000元(即4600元X180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