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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9號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代 理 人 謝尚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耀東等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4萬10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萬7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嘉仁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等
裁判日期: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