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5號原 告 詹淑苙被 告 郭坤典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坤典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所訟爭之票據面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