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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7號原 告 林美雪訴訟代理人 余柏儒律師被 告 劉權偉

劉權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二人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合計346分之16及同段2353之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合計1分之1暨同段9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合計1分之1(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不動產之路段、建築形態及樓層相同、坪數相近(總坪數37.45坪)、屋齡相仿之透天厝房地,於民國103年11月之交易價格總價為新臺幣(下同 )660萬元,雖該筆交易距今已有8年之久,然本院考量系爭房地屋齡距今雖亦多了8年,但因通貨膨脹,不動產價格持續不斷攀高,且該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之依據。故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660萬元,有系爭不動產第一類謄本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日期:202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