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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3號原 告 王志庭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德凱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