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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盧家齊

鄭海萍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能博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等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費等
裁判日期:20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