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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被 告 周信介

金進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信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75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對第三人提起之訴訟,係在解決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是否存在或其數額之爭議,而非執行債權人應受分配及其數額之問題,性質上係「代位」行使執行債務人之權利(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周信介於被告金進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金進飛公司)有25萬股之股份(下稱系爭股份)存在,而被告金進飛公司為未上市或上櫃公司,其發行之股份並無公開交易價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即應以本件起訴時被告金進飛公司之淨值計算系爭股份之時價為斷。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於民國111年4月1日以中區國稅民權營所字第1110602723號函檢送之被告金進飛公司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所示,被告金進飛公司109年度資產負債表所示之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8,771元,而被告金進飛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50萬股,亦有被告金進飛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佐,則被告金進飛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每股淨值為10元(計算式:25,008,771元2,500,000股=10.00元/股,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萬元(計算式:10元/股250,000股=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