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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楊翠花訴訟代理人 張淑芬

張蕙瑜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楊幸男、楊湧泉、楊碧花、楊紫花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20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6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日期:202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