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7號原 告 陳秀娟
鄒家蒝林煥章陳致寰張建豐被 告 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兼 法 定代 理 人 施元偉被 告 李志文
鄭琇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施元偉、被告李志文、被告鄭琇云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舉行裕國豐順社區第八屆管理委員會委員之選舉當選無效,核屬財產權訴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將裕國豐順社區與第三人(歷年負責社區之物業公司及清潔公司)簽訂之契約,交付原告閱覽或影印,並不得為妨害原告閱覽或影印之行為,核亦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萬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茲以,原告上開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