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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4號原 告 彭德奎被 告 河南天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康明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社區規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撤銷社區規約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