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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3號原 告 黃曉梅訴訟代理人 徐明瑋律師被 告 何積翰

韓玉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72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1樓之5,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4年9月22日所訂立買賣契約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47,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萱附表:

編號 不動產地號或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左列標的物價額(元)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34 158/10000 123,924×165.81(坪)=20,547,838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1樓之5) 339.37 1/1 備註:系爭房地現有價值是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得同段房地最新(110年4月)交易單價為123,924(元/坪)。

裁判日期: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