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8號原 告 台灣有機棉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蘭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9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