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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3號原 告 陳媛渝被 告 林資豐

林賴秀媚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違法設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原告陳報車位每位為新臺幣50萬元,本件有爭執者係2個車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