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3號原 告 劉庭妤上列原告與被告旺鑫當鋪即金珮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以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3號原 告 劉庭妤上列原告與被告旺鑫當鋪即金珮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以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