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3號原 告 劉庭妤上列原告與被告旺鑫當鋪即金珮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以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裁判日期:2022-05-02